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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外国语大学教材建设与管理办法
2016-04-11 15:15  

教材建设是高等学校的一项基本建设工作,是提高教学质量、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保证。为了加强教材建设,规范教材管理,结合我校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和职责

第一条学校教学建设与评估委员会中的教学建设组(以下简称教学建设组)是学校教材建设与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组长由教务处处长担任。其主要职责是:

1、全面负责学校教材建设工作,落实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研究、决定我校教材建设中的重大事项;

2、制定教材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3、对校内自编教材编写与使用的审查、审批;

4、开展教材研究及教材评价工作;

5、评选优秀教材。

第二条 教务处负责学校教材建设与管理的日常事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教材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

2、负责对校内自编教材(讲义)立项的常规管理;

3、负责组织教材的选用;

4、负责组织优秀教材评选、推荐与申报;

5、负责组织选用教材的质量评价。

第三条 图书馆负责教材的订购、承印、发放、保管和核销等工作。

第四条 各教学单位负责落实有关教材建设与管理的各项具体工作,包括确定教材选购计划,组织编写适用的讲义、教材等。

二、教材建设

第五条 教材建设的总体要求

1、要把重点放在本校具有优势和特色的学科专业和课程;

2、要把重点放在师资力量比较强,教学和科研水平比较高的院(系、部)或教研室;

3、要把重点放在各专业的主干课程和各类专业的基础课程;

4、编写校内自编教材(讲义)目的要明确,要有针对性,注意解决现有教材的不足,考虑本校专业的特殊要求和填补学科空白等;

5、校内自编教材的编写必须在充分收集整理有关资料并对教材内容和体系等方面进行一定研究的基础上进行;

6、校内自编教材一般应通过试用两轮或以上,且效果良好,才能向科研处申请教材出版资助立项。

第六条 教材建设具体管理工作

一、校内自编教材(讲义)编写的范围

1、所编写的教材要符合学校教材建设的总体要求;

2、目前尚没有国家级规划教材、行业规划教材、教育主管部门推荐的教材以及公认的水平较高的教材,确系需要自编的教材;

3、所编写的教材应符合学校专业建设的特色;

4、根据教学需要的实践教学环节的教材。

二、教材编写的原则和要求

1、不应片面强调学校教材的自编率,坚决杜绝质量差、水平低的教材出版;

2、所编教材要优化选题,内容上应减少重复,尽量反映出该课程及所属学科发展的新水平和新成果;

3、要求校内自编教材的申请人应具有讲师或以上职称,从事本课程或相关课程教学工作3年以上;要公开出版的教材其主编原则上必须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有较强的科研能力,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有丰富的教学经验,治学态度严谨;参编人员在编写教材的当年要具备主讲教师资格,有一定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教学经验。

三、校内自编教材编写和使用的工作流程

1、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校内自编教材编写申请,填写《校内自编教材编写申请表》,其中包括编写该教材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等。经分院院长、系(部)主任同意后,将申请书在每年的5月和11月中旬交教务处。同时,提供一份详细的教材编写大纲。

2、教务处将相关材料提交校教学建设组进行评审,通过后报院长批准。

3、被批准编写的教材,其申请人应在设定的期限内完成教材的编写工作;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者,一般应提前3个月由申请人向教务处提交书面延期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编写期间如申请人发生变动的,各单位须及时上报教务处进行变更或撤消;若编写人员有变动的,则由申请人将变动情况上报教务处,备案。

4、已经完成编写的教材,可填写《校内自编教材使用申请表》,并连同完整书稿、大纲于5月和10月中旬报教务处,教务处将其提交到校教学建设组进行评审,审查通过后报院长批准。

四、任何个人或教学单位,未经学校批准,不得代表学校签署出版合同。

五、根据学校和本专业的培养目标,结合学生的实际,对选用的教材可以进行必要的删减和补充。补充教材(指其他教材或教学参考书的内容)在经过院、系、部严格把关批准后,可以发给学生。学期结束后,要装订成册,并注明某课程补充教材、所用专业年级、教学学时、使用时间、出处等,各院、系、部做好存档。

六、为鼓励学校教师编著高水平、高质量的教材,促进教材更新与教材建设,学校将采取重点教材立项的办法,具体见《重点教材建设立项管理办法》

三、教材选用

第七条 教材选用的原则

1、教材的选用应符合该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

2、必须优先选用获得国家和省部级以上奖励的优秀教材;选用近三年出版的国家级规划教材、行业规划教材、教育主管部门推荐的教材以及公认的水平较高的教材;选用先进的能反映学科发展前沿的国外原版教材和电子教材。

3、凡我校教师承担教育部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的教材,或承担其教改项目获奖所编著的教材,或学校同意使用的校内自编教材以及公开出版的教材可列入我校教材选用计划。

4、对于不同专业但教学大纲、教学要求、教学时数相同或相近的课程,原则上选用相同的教材。

第八条 教材选用的程序

1、教务处每年4月和10月下达下学期的教学任务,各教研室或教学组,按照教材选用的原则,认真讨论教学任务所需的教材。

2、各院、系、部对教研室或教学组提出的教材选用情况,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认真的研究与讨论,确定各门课程选用的教材,填写《教材订购明细表》,并由院、系、部领导签字后在5月和11月中旬报教务处。

3、教务处审批后,送至学校图书馆进行订购。

第九条 教材选用的管理

1、教材选用计划一经确定,在一定时期内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改动,不得因任课教师变动而更换版本。确因课程计划调整和教学内容更新,选用的教材已不适应课程教学的需要时,必须按教材选用的程序重新申报,并填写《教材变更申请表》,经学校教学建设组审批后,方可订购。

2、任课教师不得擅自更改教材选用计划。对擅自更换教材的教师,学校将按教学事故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条 教材选用的评估

1、学校要建立选用教材质量评价制度。学校将不定期地组织专家、任课教师、上课学生进行教材适用性调查,了解各门课程教材使用情况,对教材内容、质量的优劣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教材选用的重要依据之一。及时更换不适合的教材,保证教材使用质量。

2、教务处将定期公布各院、系、部教材选用情况。

四、教材的订购、承印、发放

第十一条 教材订购主渠道必须是国家正规教材发行部门,应保证教材按质按期到校。

第十二条 为了避免教材的积压和浪费,图书馆要慎重确定订购数量,一般情况下以一届学生数为准,对于《征订目录》中有可能几年才再版征订的教材,可以根据专业情况确定两届的订数。

第十三条 教材订购程序及有关要求

1、教务处将审批后的“教材订购明细表”报图书馆文献采编部;

2、图书馆依据“教材订购明细表”,按发行单位的要求进行汇总;

3、在汇总的基础上,图书馆会同计财处与发行部门签订供需合同或协议;

4、在签订合同的基础上,由图书馆将汇总后的订单报发行部门予以配书和送书;

5、图书馆如订购不到预订教材,应及时通知教务处和有关教学单位另选版本或采取其他措施,以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十四条 教材承印

1、教学单位选择使用经学校批准的校内自编教材,由使用单位提前2-3月将打印稿件(A4纸打印)及电子版报图书馆,由图书馆协同总务处联系统一印刷。

2、印刷数量原则上与计划使用专业的学生和任课教师数相同。

第十五条 教材发放与领取

1、凡属于学校任课教师可领取所教课程教材一册;使用同种教材的教师,原则上二年领取一次教材。

2、与教材相配套的教师教学用书由各教学单位预定,教学用书到后由各单位下发给教该课程的教师,课程结束后,应存放于各单位资料室。

3、图书馆依据教务处提供并经审核签字的“教材订购明细表”,每学年6月份和新生开课前,一次性发放各教学单位使用的教材。教师以教研室为单位,学生以班级为单位,由各院(系)填写“教师教材领取单”和“学生教材领取单”,指定专人持领取单到图书馆文献采编部办理手续并领取教材。

4、教材领取后应当即核对数量,否则,出库后数量如有差误,概不负责;如有破损、漏页、字迹不清等,可在发放一周内更换,过期不予办理。

5、学生未交预缴款或没有交款收据的不予发教材。

6、教材由学校图书馆统一发放,严格禁止其他单位和教师个人向学生征订和发放或私自向学生出售未经学校批准选用的教材及参考书等,一经发现学校将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学校教学建设组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之前各种关于教材管理方面的文件同时废止。本办法解释权在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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