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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外国语大学关于加强教学过程管理的有关规定
2016-04-11 15:20  

为了加强教学管理,严密教学组织过程,建立和稳定正常的教学秩序,形成良好的教风和学风,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教学过程管理办法。

一、教学计划的制定与执行

教学计划要严格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制定,由教务处统一管理和监督执行。教务处每学期对学院各专业和专业方向的开课计划进行审查,各教学单位在每学期排课前要认真填报《教学任务安排表》,报教务处批准。

各学院要依据各专业的培养方案组织教学,教学计划一经学校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在执行过程中,根据需要确实需做个别调整时,必须由学院负责人提出调整意见,并填写《吉林外国语大学教学计划变更申请表》,报教务处审批后,方可执行调整后的教学计划。

二、院历的制定

1.院历是以一个学期为单元,全校实施各种教学活动的法定文件,是学校各部门在安排各项工作时选择时间和空间的基本依据。院历应包括学期周数、总周数的分配,主要教学活动进行的具体时间,法定假日,寒暑假,开学和期末考试时间,全校性需停课的重大活动时间安排。

2.院历的起草工作由教务处负责。教务处在每学期的期末依据教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下学期院历草稿。草稿经院长审批后正式下发,由教务处组织实施。

3.院历一经确定,一般情况下不能变动。各教学单位及有关职能部门必须依据院历所规定的各教学环节起止时间进行教学准备,并按时组织实施。因临时特殊原因需变动院历时,应由教务处提出,报请院长批准。教务处要同时对变动后的各项教学工作做好妥善安排。

三、教学任务的下达

1.全校每个学期的教学任务均由教务处统一下达,教学任务下达的依据是人才培养方案和院历。

2.教务处每个学期向各教学单位下达下学期教学任务书。教学任务书的项目应含课程名称,总学时和周学时,单班和合班情况。教学任务书中规定的合班课不允许随意分成小班。

3.各教学单位自接到任务书之日起两周内按任务书规定项目落实各项教学任务。教学任务书落实后,须经各院院长或系、部主任签字,并交教务处审核批准后生效。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教学任务书。

4.任何教师不得找借口拒绝应承担的教学任务。

5.在下达教学任务时,如需改动教学计划,应由主管院长批准。

四、教学日历的制定

学期初,任课教师根据本学期的教学任务和院历,制定所承担课程的教学日历。

1.各类型课程学时填写必须按照人才培养方案及教学大纲规定的学时填写。上课周数:专业必修课18周,专业选修课16周,综合技能课6周等。如果在正常上课周数内有节假日,不用补课,教学任务顺次下沿。

2.备注上要标明放假的日期,要有作业内容。

3.专业必修的考试课:除填写完18周的教学内容和课时数外,第19、20周也要写,可填写 “复习”、“考试”。

4.专业必修中的考查课:写到第18周,第18周为考试周,第19、20周删掉。

5.专业选修课:第16周为考试周。保留第17、18周,不填写任何内容,第19、20周删掉。

6.综合技能课:教学周数为6周,教材处写自选材料,前九周教学内容一览什么都不写,从第十周开始至第十五周结束(或者是从学生开始正式上课的周数开始直到六周完成)。因是实训课,第十五周要写正常的教学内容。保留第16、17、18周,不填写任何内容,第19、20周可删掉。

五、排课工作规程

1.排课的依据是院历和批准生效的教学任务书。公共课由教务处统一编排,专业课由各学院编排。

2.为了合理安排教学活动,在时间和空间上创造最佳的教学环境,为提高教学质量提供可靠的条件,排课必须遵循整体优化、合理搭配、教师服从教学等原则,使各种因素达到平衡,使班级课表、教师授课时间表、场所占用表处于最佳状态。

3.各学院教学秘书开学前应把课程名称、任课教师、授课班级、听课人数、授课时间、授课地点等通知到任课教师。

4.各学院开学前下发班级课程表及教室课表,开学一周完成各班级和各位老师的课表,并上报教务处。

六、临时串课、代课或停课的规定

1.课程表是稳定教学秩序的基础,课程表一经确定任何人不得轻易改动,教师必须按课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上课。

2.串课是指任课教师、上课时间、上课地点、上课班级等任何一项的变更。课程表一经排定,原则上不得串动。教师不能因一般性私事请假或要求停课、串课。如有正当理由需要临时串课时,2课时以内,学院有自主权,仅需上报教务处备案,不需审批;4-10课时,任课教师应至少提前一天请假,并填写《串课申请单》,写明串课的原因、时间、授课班级和课程名称,经学院领导签字后,报教务处批准并备案教务处审批;10课时以上还需报主管校领导签字。串课申请单一式两份,一份返回,一份教务处留存。教师串课若影响其他学院教学秩序时,由相应的学院之间协调处理。教师串课不得超过一周。

3.任课教师确定后,原则上不得由他人代课。特殊情况需找人代课,代课教师仅限校内,且应填写《代课审批表》,经各院院长或系、部主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代课审批表》一式两份,一份返回,另一份教务处留存。

4.无特殊原因不得停课,无论是全校停课还是局部停课,都要提前三天报教务处,并填写《停课呈报表》,经学校主管教学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5.任何人不得擅自串课、找人代课或停课。擅自变动课程按教学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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