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我校教师本科教学工作量,现将有关规定明确如下:
一、专职教师学期基础教学工作量
从2010年3月起,学校开始实行学期工作量计算办法,即每学期工作总量扣除学期基础教学工作量后,将余额分摊到六个月发放。
序号
| 人员类别
| 基础教学工作量
| 最高教学工作量
| 备注
|
学时/学期
(按18周)
| 学时/周
| 学时/学期
(按18周)
| 学时/周
|
|
1
| 普通教师
| 144
| 8
| 272
| 16
|
|
2
| 教研室主任
| 144
| 8
| 238
| 14
|
|
3
| 院长(系、部主任)
助理
| 108
| 6
| 204
| 12
|
|
4
| 院长(系、部主任)
| 108
| 6
| 170
| 10
|
|
5
| 校级领导、行政处(室、馆)领导、研究所所长
| 0
| 0
| 68
| 4
|
|
6
| 在行政部门工作的教师编人员
| 0
| 0
| 68
| 4
|
|
7
| 校教学督导组成员
| 108
| 6
| 170
| 10
|
|
二、教学工作量报酬计算办法
教师在完成上述基础教学工作量的基础上,对于超工作量的课时费标准、计算方法以及相关规定,参照下列办法。
(一)专职教师超课时费标准表:
单位:元/小时
课型
职 称
| I.外语课
(听力、语法、阅读、二外)
公共必修课/公共选修课
| II.外语课
(除I、III型课)
非外语专业课
| III.外语课
(三、四年级精读、笔译、(口译)
写作、文学、语言学)
非外语课(双语教学)
|
未定职,助教
| 27
| 29
| 31
|
讲 师
| 30
| 32
| 34
|
副教授
| 33
| 35
| 37
|
教 授
| 36
| 38
| 40
|
(二)兼职教师课时费标准表:
单位:元/小时
课型
职 称
| I.外语课
(听力、语法、阅读、二外)
公共必修课/公共选修课
| II.外语课
(除I、III型课)
非外语专业课
| III.外语课
(三、四年级精读、笔译、(口译)
写作、文学、语言学)
非外语课(双语教学)
|
讲 师
| 50
| 55
| 60
|
副教授
| 60
| 70
| 75
|
教 授
| 70
| 75
| 80
|
注:对超学时的不同类型的课时费标准,按就高原则计算。
(三)兼职教师毕业论文指导费用标准:
职称
| 课时费标准
|
副教授
| 50元/每课时
|
教 授
| 60元/每课时
|
注:兼职教师毕业论文指导费用的相关规定自2015-2016学年第一学期起执行,之前相关规定与此不一致的,以此规定为准。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四)主要教学环节的计算方法
序号
| 教学环节
| 计 算 方 法
| 任 务
| 说 明
|
1
| 一般授课
| L0=授课学时×人数系数k
| 主讲、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考核
| 具体合班情况参见教务处下发的“关于合班课的规定”
|
人(班)数
| 系数k
|
公选人数<70人
| k=1.3
|
公选人数≥70人
| k=1.5
|
外语课上课人数≥40人,<90人非外语上课人数≥60人,<110人
| k=1.2
|
外语课授课人数≥90人
| k=1.3
|
非外语授课人数≥110人
|
2
| 重复课
| 第一个授课班的学时为:
L1=授课学时×1×人数系数k
从第二个授课班开始计算重复系数,即
L2=授课总学时×0.9×人数系数k
| 重复课指在同一学期内为不同的班级讲授的使用相同教材和教案的课程。重复课、第二门课不包括讲座、代课、学时数在18学时(含)以内的小课程、研究生课、留学生课、培训课等。一学期讲授两门(含)以上课程时,原则上按照学时低的作为第二门课。
|
3
| 第二门(含)以上课
| 只有一个教学班的情况下,计算方法为:
L3=授课学时×1.2×人数系数k
有重复班的情况下,计算方法为:
L4= L3+ L2
|
4
| 指导毕业论文
| L5= 6学时 ×学生数+20元×评阅学生数
| 准备、指导、评阅论文、答辩
| 外籍教师指导学生按500元/名学生,评阅费30元/名计算报酬。
|
5
| 指导专业实习
| 集中实习:L6= 2学时×实际指导天数
分散实习:L7= 2学时×周数
| 计划、准备、指导、考核、总结
| 具体有关规定参见“专业实习管理规定”。负责市内指导集中实习的教师,原则上不承担实习周的教学任务。特殊情况需要在实习周内必须承担教学任务的,周课时也不得超过4学时。
|
校内指导的英语教育实习:
L8= 1学时×学生数
| 准备、
指导
| 按每生试讲三轮为标准单位,每标准单位按1课时计算工作量,原则上每位教师指导学生数不得超过10人。
|
(五)相关补充规定:
1.在一学期内没有完成学期工作量的,需在第二学期内补上;如果没补上,则在第二学期扣发。
2.德、法、西班牙、意大利、葡萄牙语、阿拉伯语种专职教师超工作量标准另加1元,兼职教师课时费标准另加3元。
3.非外语课的双语教学是指使用外文教材,并有1/2语言用外语讲课,经申报,教务处认可。
4.辅导员兼课无基础工作量,按实际上课学时计。
5.为鼓励教师上好公共选修课,公选课的课时费可作为第二门课计算,但不乘重复系数,且课时费标准提高2元。,
6.体育部教师教学工作量
(1)体育养生保健、滑雪、游泳俱乐部,大一新生体质健康课按2学时计算,其他按1学时计算。平时指导俱乐部活动人数系数按照学校非外语人数上课系数规定执行;晚上和周末指导,按照公选课上课有关规定执行。体质健康测试按2学时/班/学期进行计算工作量。每周派一名体育教师管理、指导学生早操锻炼,实施后根据实际工作任务核算教师工作量。
(2)组织、参加校、市、省级运动比赛,指导教师集训也核算相应的工作量。具体核算标准如下:
① 校级比赛:包括教工体育竞赛、运动会和学生体育竞赛的组织裁判工作。
工作量计算标准:A教工竞赛:组织+裁判,1学时/次
B运动会:组织+裁判,4学时/天
C学生竞赛:组织+训练,1学时/次
② 市、省级比赛:按照省教育厅颁发的文件执行。指导学生获奖,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集训期间工作量计算标准:1学时/次
注:要有科学、规范的监控机制;学期初要有各项竞赛计划,实施时要有具体比赛安排或方案。
7.重修收费教师工作量
(1)重修插班学习:专业必修课按20元/学分/人计算;公共必修课按15元/学分/人计算。因重修学生而增加的人数,不再将其纳入人数系数范围之内。选修课重修的学生按重选课程处理。
(2)重修单独开班学习:如果是教师该学期开设的第二门课,则乘以第二门课系数;如果是教师开设的同一门课,不需乘以重复系数。教师在晚上或周六开课的按照公选课上课有关规定执行。以上工作量的计算包括了教师备课、上课、出卷、批卷等内容。
8.大学英语视听说改革教师工作量,按照“10学时/班级/学期”计算工作量。
9.实践教学工作量
(1)拓展训练按实际学时1/2计算。大学生就业指导课程:按实际发生的学时数计入教师工作量。专业社团指导教师按实际学时1/2计算。
(2)大学生成功人士采访、马克思主义经典阅读、国情热点调查报告等德育实践按班级计算教师工作量,班级人数在40人以下按2学时/学期计算;在40人(含)以上按3学时计算。
(3)各专业安排的专业调查(岗位认知)、课外阅读、毕业实习指导费用按班级计算教师工作量,班级人数在40人以下按2学时/学期计算;在40人(含)以上按3学时计算。
(4)教师指导大学生科研、大学生创业创新训练按3学时/项计算。
(5)各学院安排的其他实践环节的工作量,经申请,学校批准后方可执行。
10.考试监考工作量
(1)记发监考工作量的考试是指由教务处统筹组织安排的考试(给予报酬的除外),包括期末考试、重修单独开班考试、毕业班(前)考试、期初补缓考、大学英语分级教学考试等。
(2)全校各教学单位教师都要参加监考,基础工作量为每学期每人6次。教学助理、行政助理、教学秘书、分团委书记、辅导员参加监考,每人每学期3次。哺乳期老师在一年哺乳期内监考4次,哺乳期后恢复正常监考次数。年龄在60岁以上的任课教师不安排监考任务。各学院院长、系主任、学办主任不安排监考任务。
(3)教师在完成上述基础监考工作量的基础上,超出部分记发超工作量,标准为10元/次。
三、工作量的管理和监督办法
教务处按照每学期的教学计划下发《教学任务表》,教师应认真履行职责,保质保量地完成教学任务。
1.专职教师的超课时量每学期初由各教学单位的教学秘书统一计算,由教师个人检查签字、教学单位领导审核后上报教务处,教务处审核完成后上报学院,学院按六个月平均发放其报酬。
2.如果学期中途教学任务经教务处批准进行的调整,由相关单位的教学秘书如实记录,每月统一核算,由教师个人认可签字、教学单位领导审核后于每月的20-25日上报教务处,教务处审核完成后上报学院,在工资中扣除或补发报酬。
3.兼职教师课时量每月的20-25日由教学秘书如实上报教务处,经教务处审核后上报学院发放报酬。
4.各教学单位如在学期中为教师增加教学任务或增加临时性教学任务,应提前上报教务处,经教务处批准后教师可以接受教学任务,否则不计报酬。
5.如在上报超课时量过程中出现差错,由各教学单位负责,如教务处审核时发现问题,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6.各教学单位在给教师排课时应严格执行此规定,部门领导要严格把关,杜绝出现超最高教学工作量现象。如确实因为教师数量不足必须超规定课时的,教研室主任及以下教师经教务处批准,担任助理及以上领导职务者须由教学副院长批准,教务处备案。
7.各教学单位负责检查和管理。按照教师制定的教学日历,通过期初、期中、期末的教学检查来具体监督、检查教师教学任务完成情况以及教师请假、出差等造成的缺课与补课情况。检查兼职教师的教学任务完成情况。
8.人事处应及时与教务处通报专职教师人事变动情况,各教学单位也应及时上报变动情况。
9.人事处应及时提供专职教师的职称变化情况,以便调整课时费标准。调整标准从人事处提供的按提高职称的下一个月开始。
10.各教学单位在聘任下学期兼职教师时应在本学期期末前核查教师的工作证及职称证,并把复印件上交教务处以便核查制定课酬标准。凡按高一级职称院内聘的兼职教师要上报学校,经教务处和教学副院长批准。
11.各教学单位学期中途聘任或解聘兼职教师,应填写《兼职教师任课(停课)登记表》,及时上报教务处。
12.各教学单位在核定教师编制数时可按人均14学时/周(238学时/学期)计算。
此规定由教务处、人事处监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