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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外国语大学教师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2016-04-11 15:42  

为完善教师聘用管理制度,建立激励竞争机制,正确评价每位教师的德才表现和工作业绩,为职工聘任、晋升、晋级和实施奖惩提供依据,以激励教师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水平和思想政治素质,促进学校教学水平的全面提高,特制定教师考核实施办法。

一、考核原则

1.客观、公正、民主、公开。

2.群众考核与领导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二、考核的范围、内容和方式

1.考核范围:全体教师。

2.考核内容: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考核。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职业道德及个人修养。

能:主要考核学识业务水平、专业技术水平和岗位工作能力。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敬业精神和劳动纪律情况。

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绩、成果等。

3.考核方式:考核采用“三级测评”,即学生测评(占40%)、领导测评(占30%)和综合业绩测评(占30%)的方式进行。

三、考核标准及等级

考核评价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

1.优秀(不超过本单位、本类别人数15%)

(1)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清正廉洁,工作勤奋,勇于创新,有高度的责任心。

(3)善于协作,团队精神强。

(4)教学水平高,教学工作成绩突出。

(5)奉献精神强,积极承担校内公益性社会工作。

2.称职

(1)遵守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爱岗敬业。

(2)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教学认真负责,熟悉业务,教学效果好。

(3)无教学事故。

(4)有奉献精神,能够承担校内公益性社会工作。

3.基本称职

(1)遵纪守法,能够按学校规定和要求去做,基本能够履行岗位职责。

(2)教学效果一般。

(3)由于缺少经验和认真负责精神,教学中存在差错或失误。

(4)对学校公益性社会工作不够热心。

4.不称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不称职)

(1)不能按要求履行岗位职责,未完成工作任务。

(2)教学效果差。

(3)不服从安排,拒绝接受工作任务。

(4)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

(5)出现重大教学事故,产生不良影响。

四、考核程序

1.个人总结

被考核人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写出个人总结并填写期末考核表。

2.测评

由教务处、人事处和各学院共同组织完成。

(1)教务处组织各院、系学生对教师进行评测(学生数超过100人,以100人为限),对教师的教学情况进行定性打分。

(2)学院领导小组对教师进行定性打分测评。

(3)学院考核员根据教师的工作业绩记录进行业绩量化打分。

(4)学院领导小组对教师做出综合评价,并根据综合得分确定考核等级。

3.评审等级

(1)有关部门按上述办法组织教师进行绩效考核测评,由考核领导小组对被考核人写出综合评语,肯定成绩、指出不足,确定考核等级。

(2)各单位将每位教师的《教师期末考核表》及部门职工考核综合排名统计表报人事处,人事处分类汇总整理,报告学校院务委员会批准。

4.考核结果反馈入档

将考核测评结果逐级反馈至被考核人,同时记入《考核表》,装入本人档案。

5.考核奖惩

年末依据两学期考核结果,按以下规定实施奖惩:

(1)考核优秀的教师:

① 具有评为学校优秀教师的资格。

② 连续两次进入部门综合排名前10%的人员,予以奖励500元,学期初随工资一次性发放。

(2)考核基本称职以上的教师:

① 具有在本单位继续受聘的资格。

② 具有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③ 具有参加工资调整的资格。

(3)考核不称职的教师予以解聘。

(4)考核末位或进入部门综合排名后10%的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做以下处理:

① 一次末位,考核等级为“称职”者可正常聘用;对“基本称职” 者,视情况进行岗位调整或予以警告。一学期不能提职,不能增加工资,不参加职务内聘。

② 连续两次考核末位,经确认为教学效果或工作能力较差,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予以解聘。

③ 若连续两次考核末位,经认定可暂不予以解聘,则应降级(工资下降一档)使用或调换岗位。

6.有关规定和要求

(1)对末位淘汰人员的认定和批准程序:

教师末位由教务处会同教学督导组进行复查认定,对末位者给出具体评价,并提出是否解聘意见。

院务委员会根据认定结果和各学院意见做出解聘决定。由人事处通知职工所在部门,部门向职工本人发出解聘通知。

(2)对新参加工作的应届毕业生的考核规定:

考虑到新老教师教学经验的差别,当年参加工作的应届毕业生见习期内(第一学年)的测评结果只作参考,不计末位排名(若符合奖励条件者予以奖励)。从第二年开始参加排名。

(3)各单位、部门均应设兼职考核员,建立职工业绩考核基础档案,详细记录教师的工作业绩和日常工作表现,作为教师业绩量化考核打分依据。

(4)每位教工应本着对学校负责的精神,客观、公正地评价每位被考核教师。要坚持原则,不打人情分。

(5)各部门领导要认真把关,不得弄虚作假,如果发生此现象教师有权向人事处直至院务委员会举报,经查实学校将严肃处理。

7.组织领导

学校院务委员会为校最高考核领导小组,考核奖惩由院务委员会审议批准。各学院领导小组为各教学单位的考核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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