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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外国语大学课程考核管理规定(试行)
2016-04-11 15:4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课程考核管理工作,建立科学的考核工作程序和制度,保证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和考核结果的合理性、客观性,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课程考核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指导和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检验其理解程度和灵活运用能力,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思维。

第三条 考核工作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应坚持公平、公正、诚实、严谨的原则。教学管理部门和各教学单位都要重视考核工作,切实提高考核管理水平。

第四条 凡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含实践)环节(以下统称课程)都要进行考核。凡有学籍的在校学生应当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并得到相应的成绩评定。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职责

第五条 考核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考核纪律由校、院齐抓共管,以学院为主。

第六条 学校成立课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任组长,成员由教务处、学生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学校考核制度的建设和重大问题的决策;负责课程考核改革,试题(卷)库建设和各类课程考核的组织与管理;监督、检查学校考核工作的实施情况。

学院课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考核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其主要工作任务是落实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和安排,组织实施全校课程考核工作。

第七条 各教学单位成立学院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各教学单位院长任组长,成员由主管教学工作的助理、学工办主任、教学秘书、辅导员等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本单位的课程考核制度建设、课程考核改革和试题(卷)库建设工作;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课程考核工作;巡视检查课程考核执行情况;负责课程考核工作的总结等。

第八条 实行课程考核巡视制度,学校、学院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分别组成考核巡视小组,对考核工作的全过程进行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九条 教务处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日历确定期末考试时间,提前两周下发《公共课考试时间表》,各学院根据教务处的整体要求安排专业课程的考试时间,提前一周下发《考试日程表》,公布考试时间、地点、科目、班级、监考教师等,同时送至教务处备案备查。

教务处和各学院要提前召开考试工作会议,布置有关考试工作,提出纪律要求,监督检查考试过程。各学院要分别召开教师和学生会议,布置考试工作,并提出考试工作的纪律要求。各教研室要认真贯彻考试工作条例。在考试过程中,教务处要及时发布《考试情况通报》,表扬先进,通报工作失职者,处理学生违纪现象。

第十条 凡多个班统一试题考试的课程,要确定一名命题教师或教研室主任任科目主考,其任务是对本门课程的试题进行确认,巡回解决考试中发现的试题问题。

命题教师由学院确定,试题要经教研室主任、教学助理、学院院长共同审核把关,各院院长批准后生效。试题质量由命题教师、教研室主任、教学助进和各院院长共同负责。

第三章 考核方式

第十一条 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考查的课程在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时确定,不得随意更改。每个专业(类)每学期应安排3-5门考试课程。考核课程可采用笔试(闭卷、开卷)、口试、笔试与口试相结合、上机、实验操作等多种方式考核。鼓励进行课程考核改革,可采用测验、作业、实验、答辩、撰写学术论文等方式考核,具体要求见《关于加强考试改革的指导意见》。

考试课原则上按照当年院历在期末考试期间(一般是该学期最后一到两周)由学院统一安排进行考核。考查课原则上按照当年校历在期末考查时间(一般是该学期倒数第二、三周)由学院安排进行考核,教务处负责协调、检查、监督。

第十二条 原则上专业必修课、部分公共必修课、大学英语类课程应采取考试方式,其他课程由各教学单位根据课程的性质、特点以及教学要求确定考试或考查方式。

第十三条 各门课程都应进行平时考核和期末考核。平时考核的方式可采取平时测验、作业、实验、读书报告、查阅文献资料、撰写学术论文等形式。

第四章 考核命题

第十四条 命题原则

各课程考核命题应以课程教学大纲为依据,并要考虑学生的实际水平,要有较好的效度、信度和区分度。命题要以《全套人才培养规格及方案》为指导,应能覆盖教学大纲的主要内容,充分体现课程的教学目的和基本要求。考试内容要注重学生综合应用能力的考察,突出重点,注意点面结合,力求题型多样化。试题要分值合理、难易适度、题量适中,应使大部分学生在考核时间内完成答卷,并使学生成绩大致呈正态分布。

(1)难易适当

试题要难易适当,既有检查掌握基本内容的试题,又有检查能力培养的试题,同时兼有一定难度的试题。一般要求基本题占80%,难度较大的题占20%。

(2)覆盖面大

试题中应包括基础理论、基本知识、综合运用、问题分析,内容覆盖面要大,采分点应包括大纲规定的全部基本内容,考试成绩要能较准确地反映学生的学习效果。

(3)题量适当

考试课和考查课的期末考核时间一般为100分钟,听力课考试时间为60分钟,口试答题时间10-15分钟。要按上述的时间要求做到题量适中。

第十五条 期末考试命题要求

(1)各学院要召开关于期末考试命题的专题会议,作好布置和落实,教研室主任和学院领导要各负其责,组织好相关课程的期末考试命题工作,确保试题质量。

(2)尽可能采取教考分离的方式,使用同一大纲多个班开设的课程,应该请本学期不担任此课的有经验的教师命题,或从试卷库抽取或临时组合统一试题,统一考试。命题教师为避免题目太难或太易,在命题前应向任课教师了解教学内容、学生学习情况等。一个教师讲授的课程,学院领导尽量安排其他有经验的教师命题,在确实有困难的情况下,才允许任课教师命题。

(3)各课程考核内容要以《全套人才培养规格及方案》为指导,以应用型人才培养为目标,以课程教学大纲和课程质量标准为依据,能覆盖教学大纲的主要内容,充分体现课程的教学目的和基本要求,要着重考查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要重视综合应用能力的考查,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和综合分析能力。试题要分值合理、难度适度、题量适中,应使大部分学生在考核时间内完成答卷,并是学生成绩呈正态分布。

(4)命题要严谨、周密、科学,文字和图形表述简洁、条件充分,无错漏字,应达到在考场上无需对试题做任何解释和说明的程度。

(5)题型包括客观题和主观题。同一套试卷中,试题类型要设计合理,不得过繁或过简,原则上不宜少于五种,不宜多于十种:

①客观题包括单选题、多选题、填空题、判断题等。

②主观题包括改错题、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分析题、计算题等。

(6)试题中各环节比例:

①主观题与客观题比例原则上为不少于60:40,个别以客观题型为主的课型,如英语视听说,由出题教师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可适当调整主、客观题型比例,但仍不得少于40:60。

②试题与大纲的关系:掌握、熟悉、了解的比例为70:15:15,建议适当增加考查学生创新能力的内容。

③试题难度要适中,难、标准、易的比例为15:70:15。

④教材内容不得超过50%。

(7)命题要有参考答案和评分要点。客观题答案要具有唯一性,主观题的评分标准应有各要点采分点和综合评分标准。

(8)卷面总分为100分,考试课和考查课的期末考核时间一般为100分钟,听力课考试时间60分钟,其中录音部分应为50分钟,录音内容要包括放音开始和结束的考试指令。所有听力内容必须录制在磁带上。口试答题时间10-15分钟。

(9)试卷要求。

①试卷要使用学校统一新制定模版,试题纸、答题纸和参考答案分开,word格式,B4纸横向正反打印,标题用宋体(Times New Roman)小四加粗,试题内容为宋体(Times New Roman)五号,固定值18磅。(参照2013年试卷模版)任何教师不得随意改变试卷模版。

②任何一门课程要求出2套试卷,重复率不得超过20%。

③试题纸题与题之间不留空白,学生答案一律写在答题纸上。

④命题教师需根据课程实际情况将课程类型和考核方式等前方所设方框涂红。开卷考试科目有特殊要求的(如只可以携带手写笔记)需在“★”后标记清楚,计算题是否需要携带计算器需要明确标明。

第五章 试卷的管理

第十六条 试卷的印制

命题教师要在考试前两周将两套试卷、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经教研室主任审核后交各学院办公室,经各院院长批准后,以学院为单位统一交到教务处,由教务处统一进行印制。

第十七条 试卷的保密

(1)任课教师在考试复习期间不得为学生押题、划定考试范围或向学生透露试题内容;出题教师与接触试卷的教师,在考前不得以任何方式暗示或透露试题内容;出题教师不得在公用电脑上留有试题样本;其他教师不得以任何借口阅看试卷或询问试卷内容。违者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学生在复习期间不准向教师询问试题内容,更不准以各种形式向教师套题、摸底,违犯者给予批评教育,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3)审批试卷的各学院领导、教务处的工作人员皆要对试卷保密负责。若有失密现象,要追查责任,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评阅后的试卷不发给学生,由开课单位存档,存期不得少于四年。存档试卷包括考生纸质答卷、上机操作的电子答卷、口试记录或录音及其他与评定成绩有关的材料等。

第六章 试卷评阅与成绩评定

第十九条 试卷的评阅

试卷评阅要规范,严格按照要求组织试卷评阅工作。试卷评阅一般按流水阅卷方式进行,批阅过程中要标识统一,记分方式、阅卷教师签名等环节都要规范。

(1)由两名或两名以上教师主讲的课程要采用集体阅卷和流水批改。一名教师主讲的课程尽量安排多人阅卷和流水批改。

(2)严格执行试卷评分标准,不得随意扣分和送分。如果考试过程有异常(感到试题太难或太易),为了避免该课平均分太高或太低,可采取铅笔试批各班,试批后若出现异常应及时向学院领导汇报,适当调整评分标准,此时,评卷小组要有报告,经学院领导签字,教务处批准。未经批准,任何教师无权调整评分标准。

(3)试卷评阅过程中不得将装订好的试卷拆开。试卷评阅一律用红笔,全对打√,全错打×,选择、填空、判断等题型在错的小题上打“╲”,并在右边记“负分”(即扣分)。作文、简答、翻译、论述等题型,在有错的地方用下划线“ ”标出,并在右侧标记“负分”(即扣分)。每道大题在题首左侧的得分框里记上“正分”(即得分),不写“+”号,并在卷首页的得分汇总表内均记“正分”。教师在批阅试卷时要根据参考答案,给分依据充分。各题登上成绩后要计算出总分,写入得分总表的总分格中。每个学生的总分用四舍五入的方法取整数。

(4)若在批改试卷过程中出现笔误或审核教师发现原批改有错误,需要变动记分,应在原分数处打双横,记上变动后的分数,并在其下方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条 成绩的评定

成绩评定要坚持标准,做到客观、公正。

(1)考试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取整)记分,考查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

(2)考试课平时成绩一般占30分,平时成绩根据学生出勤情况、作业情况、上课回答问题情况、小测验成绩等项由任课教师综合给出;学生出勤、作业、上课回答问题、小测验等情况都应在“教师手册”中有记载。平时成绩应公平、合理、有根据,一门课平时成绩平均分一般应控制在24分左右,不能过高。各班各课的平时成绩在考试之前要交学院教学秘书处,考试后不得调整平时成绩。平时成绩可以先按百分制给分然后折合成满分是30分的平时成绩上交,也可直接给出满分是30分的平时成绩上交。

(3)因缺课1/4及以上而取消考试资格不准参加考试者,本门课程成绩以“0”分记载在成绩单中,并注明“取消考试”。

(4)凡旷考、严重违纪被清出考场以及作弊的学生,该门课程均以“0”分记载成绩单中,并分别注明“旷考”、“违纪”、“作弊”字样。

(5)凡经教务处批准(任课教师要验明批准书)缓考的学生,该门课程成绩不记载,但注明“缓考”字样。

(6)凡补考或重修的成绩,要注明“补考”、“重修”字样。

(7)课程类型要注明“必修”、“选修”字样。

(8)考试性质,要注明“闭卷考试”、“开卷考试”、“考查”等字样。

第二十一条 试卷分析

试卷分析要全面并有针对性。试卷分析一般在三个层面上进行,即学生成绩分析,试卷、试题质量分析,教与学情况分析。我校的成绩分析报告表(一)和(三)、试卷分析报告表(二)中的栏目和内容完整覆盖了这三方面的要求。学生成绩分析旨在了解教与学的成果,判断达到预期目标的程度,促进下一轮教学调整和改进;试卷、试题质量分析是依据考试过程情况、考试结果情况,对照试题、试卷设计思想,对试题、试卷质量和适当性进行必要的自我检查和反思,以促进下一轮考试工作质量的提高;教与学情况分析主要是对照考试结果、试题质量和难易程度,检查分析教学工作与人才培养目标、课程教学目标的符合程度、实现程度以及教与学需要改进的方面。试卷分析是一个检查、分析、反思、寻找对策的过程,是提高教学质量的必要且重要环节。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学校要求各备课组和教研室根据试卷分析工作的内在质量要求,对试卷分析表各栏目的分析项目,进行深入、细致地分析、总结和反思,提出有针对性的改进计划和措施,切实达到促进和提高教学质量的目的。

第二十二条 试卷装订与存档

(1)考试结束后,监考老师要以学生班为单位将试卷按教务处统一要求装订(选修课以课堂为单位,补考以课程为单位装订)。一个班的试卷批改完后,批卷教师要在装订好的试卷封面上自己批的题号中签名。

(2)一个课程试卷批改完后,要将以下材料按顺序装入一个档案袋,交任课教师所在的学院保存,在档案袋封面要写上材料内容及份数(档案袋由教务处统一制作)。

a.一个课的各班成绩单;

b.试题样卷;

c.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d.一个课的任课教师各班的教师手册;

e.考试情况分析表;

f.特殊情况说明。

(3)试卷及档案袋保存至该毕业生毕业两年后可报教务处批准销毁。

10.成绩的上报与记载

(1)成绩评定后要根据考试、考查课类别对成绩进行综合计算,将结果填入“学生成绩单”,一式三份,经各院院长或系主任签字后报教务处。上报成绩期限为考试全部结束后两天之内。

(2)正常报送的成绩生效后,学生可上网查询。各学院要通知不及格的学生按期补考或重修。

(3)教务处要对“学生成绩报告单”进行审核,不合格者立即退回。补考的成绩按补考卷面实际分数记载,选修课的成绩不及格不予以记载。

11.成绩的管理

(1)学生成绩实行学校和学院两级管理,各学院向学生公布成绩和为学生查询成绩提供服务。教务处的成绩作为学生升降级、毕业资格审查的依据。各学院负责为毕业生提供成绩单。

(2)各学院的成绩单与教务处的成绩单相矛盾时,在查不清原因的情况下以教务处成绩单为准。

(3)学生成绩单按学期、班级定期装订成册,及时按规定和要求登记输机,对已毕业的班级应及时整理送学校档案室存档。

(4)学生因考研、出国等原因需要学校提供在校学习成绩单时,教务处以学生档案的成绩单为准,如实出据证明,其它部门出据的成绩单无效。

第七章 考核纪律

第二十三条 考试纪律

1.考生要按规定的考试时间提前5分钟进入考场,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隔位就座;将考试证放在桌面,无考试证者不准参加考试。迟到15分钟以上者不得进入考场,和无故不参加考试者一并按旷考处理。与考试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考场。考试30分钟后,准予交卷出场。未交卷且未经监考人员允许擅自离开考场者,不得重新进入考场继续答卷。考生交卷后应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交谈。

2.考生的试题、答卷、草稿纸由监考人员统一发放,考试结束时收回,一律不准带出考场。严禁考生自带纸张。考生在规定时间前答完试卷,应举手示意请监考人员收卷后方可离开;考试结束监考人员宣布收卷时,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在座位上等待监考人员收卷清点后,方可离场。

3.除必要的文具和开卷考试科目所允许的工具书和参考书以外,所有书籍、讲义、笔记、手机、电子辞典、计算器等物品不得带入考场座位,必须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某些考试科目经任课教师允许可使用普通计算器。

4.考生的桌堂内不得有书籍、笔记、草纸等物品。

5.考生要严格遵守考场规则,应认真、诚实地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凡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者,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并在全校予以通报。

6.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必须至少在考试前一天向学院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因病须持有县区级或以上医院证明),经各学院院长或系主任签字后报教务处审批。考试开始后递交的申请无效。未经申请或申请未准而不参加考试,以旷考论处。

7.办理考试证时间截止到考试前一天,考试期间不予办理。

第二十四条 监考教师职责

监考教师由各学院指定。监考教师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考生进行遵守考试纪律的教育,保证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1.监考人员应事先作好相关准备工作,佩带监考人员牌按监考任务通知书要求提前10分钟到场。不得迟到、早退或中途擅自离开监考岗位。开考前向学生申明考场纪律和有关注意事项,引导学生将书包、讲义、笔记、无线通讯工具等物品放在指定位置,检查学生就座情况,核对应考人数和实考人数。考试开始,准时发卷;考试结束,当场清点考卷。

2.认真检查考试情况,对违反考场规则的考生,可令其退出考场;迟到15分钟以上的考生,不允许其入场,按旷考处理。如发现考生有违纪或作弊苗头,应立即给予口头警告;如发现考生有作弊行为,要当场认定并没收作弊物证。认真核对考试证和试卷姓名,如有不符,应立即查实。如实填写“考场记录”,对缺考、违纪、作弊的学生及主要情节应作明确的记录和认定。

3.监考人员应严格遵守教学纪律,认真履行监考职责,自始至终维持好考场秩序,尽最大努力防止学生违纪或作弊。若不认真履行职责,如看书看报、聚集聊天、擅离职守、给学生暗示答案,对考场上的违纪作弊行为或不加制止,或不如实记录、或隐瞒不报等,一经查实,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4.监考教师应严格执行考场规则,发现作弊现象,应立即没收试卷,令作弊考生退出考场,并及时向主考汇报情况,如实填写“考场记录”。

5.监考教师要严格掌握考试时间(考试最后30分钟和最后5分钟应分别向学生提醒时间一次),不得提前或延长。考试结束后,应立即令学生停止答卷,依次退场。

6.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应当当场点清试卷,按统一要求将试卷按班级装订密封后,送到各学院办公室。

7.监考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学校将根据《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办法》给予相应的处分:

(1)未经请假缺席监考或未经允许私自找人代替监考者;

(2)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者;

(3)对考试中学生违纪、作弊行为不闻不问、置之不管、任其放任自流者;

(4)提示或暗示学生答题者;为学生作弊提供条件者;

(5)考试证件不全或有明显作弊行为没有发现者;

(6)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者;

(7)丢失考卷者;

(8)在评卷、核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判、漏判或核分误差者;

(9)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标准或者不按评分标准评卷者;

(10)利用评卷打分接受学生礼物等受贿者。

第二十五条 巡视员职责

(1)检查内容:

① 监考人员、学生是否按时到达考场。

② 监考人员是否带监考卡。

③ 每个教室的监考人数是否符合规定标准(15人以下监考1名,15-35人监考2名)

④ 考场卫生是否达标,桌椅摆放是否标准(30人教室为4×7+2=30,公共教室为5×7=35)。

⑤ 学生是否按规定分散坐,书桌口朝前,桌面上没有书、本、纸等。

⑥ 监考人员是否严格执行考试规则,考场秩序如何。

⑦ 考试结束时的考场秩序是否井然,如发生混乱,应坚决制止,不听劝告者按作弊处理。

(2)具体职责:

① 经常到自己负责的考场巡视,每个考场逗留的时间不少于5分钟。

② 敢于管理,发现违反考场纪律的人或事,不论是教师和学生均应坚决制止。

③ 如发现考场有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暂停考试,及时处理。

④ 发现作弊学生应当场没收考卷,记下考生学院、年级、姓名,并令其退场。

⑤ 注意方法,妥善处理问题,保证考场的正常秩序。

⑥ 考试行将结束时,全体巡视人员必须到位,切实履行职责。

⑦ 遇到问题及时请示汇报。

第八章 考核违纪、作弊行为的认定

具体见《关于考试违纪、作弊的认定及处理办法》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本科学生的课程考核。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教师及工作人员视其情节按照《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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