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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外国语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2016-04-11 15:45  

为了做好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办法》及我校实际情况,对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做如下规定:

一、授予学士学位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党、热爱社会,关心集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

校规,品行端正;

2.达到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的要求,较好地掌

握了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

3.初步具有从事本门学科的科研能力和实际工作能力;

4.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和各单项学分,课程(必修课和专业选

修课)总平均学分绩点大于或等于2.0,取得规定的实践学分和德育学分;

5.毕业论文合格。

二、不授予学士学位条件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未取得毕业证书者;

2.考试作弊,毕业前仍未解除者;

3.毕业论文不合格或抄袭者;

4.课程(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总平均学分绩点不足2.0。

三、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1.各学院根据学校的要求对应届毕业生逐一进行审查,于每年6月中旬将应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提交本学院学位评定小组审定,并将审定结果报教务处。

2.教务处对各学院提供的名单进行审核,并报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后,以学校的名义行文公布。

四、本规定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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